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 227 号令)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
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1000 元的补足至 1000 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28 元,每个权证(房
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600 元的补足至 600 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 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
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