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15号
(2001年 5 月 29日延安市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 年 6 月 21日延安
市人民政府令第 15号公布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延政发 [2002]72 号文件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供热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部门《城市区域锅炉
供热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 集中锅炉、 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
所生产的蒸气、热水通过管道为城市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会同规划、 环保等部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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