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7 号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 2004 年 8月 18 日国务院第 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1月 1 日
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4 年 9 月 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
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
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