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
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520号
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
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时,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
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 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
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
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
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
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
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
(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 纳税人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