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限制袋装、鼓励散装 ”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
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函 [1997]8 号 ),以及国家有关政府
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
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 ) 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
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 ( 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 )、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 (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