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环发〔 2011〕2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号)和《国
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
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
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浙环发〔 2010〕45号)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 2 —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
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
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号)和《国家监
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