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
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
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
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 颁发一级资
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 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二、三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