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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容摘
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
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
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 公路等基
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
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
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第三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
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等高杆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
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树木所有权
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
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并不补偿相关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电力设施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