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组成和税率的通知
新建造〔 2011〕3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厅、局、
委、办、行,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司令部、联勤部,武警新疆总队,
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及《关于修改〈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地 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
【2011】24号)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整地方教
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区现行建 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市政
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
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 (详见附表),并自 2011年 3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