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造〔 2008〕3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号)及《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8] 3 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 [2008] 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
列调整系数调整。即:
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 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 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 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