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
知》(新建标【 2011 】6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
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 继续教育 、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并经登记注册取得《全国建设
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