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细则
新建办 [2003]4 号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
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
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领导责任落
实,部门目标管理明确;
(二)设置与城建档案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
建制镇,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
(三)建设、购置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档案管理要求的馆房
设施、设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经费;
(四)建立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妥善保管并合理利用城建档案资
料,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