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排、降水安全技术交底
1.一般规定
(1)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
求。
(2)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
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3)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
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4)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
(5)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6)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7)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
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8)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
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9)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