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7
安全技术交底
注:本表一式 3份,交底人、安全员、被交底人各 1分
工程名称 官厅水库塌岸治理工程第 12标段
施工部位
或 层 次
施工现场
交底项目 施工排、降水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日期 年 月 日
交底内容:
1、一般规定
(1)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
或达到设计要求。
(2)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
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3)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
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4)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慢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5)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
(6)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2.排水井排水
(1)采用明沟排水,排水井宜布置在管道和构筑物基础的范围以外,并
不得扰动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