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及回访保修
31-13-1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31-13-1-1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
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
(1)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
卫生、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
室、设备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 均已全部完成, 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
即可视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