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问题,历来是实务界中
关注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4号,以下简称“解释”)明文规定
了五种无效情形,即:(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 (2)实际施工
人借用他人资质的施工合同;( 3)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 4)
非法转包的合同;( 5)违法分包的合同。然而,在实务中除了这五种无效合同
之外,还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如:就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报
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签订的合同; 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 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
合同,且若无法经过规划部门补办批准的的合同; 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 没有按
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满足《合同法》第 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