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 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 电车、轻轨等
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则、 统一管理、多元
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
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第四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
使日常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给予扶持,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