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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12年 4月 26 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12 年 5 月 18 日江苏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
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
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
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