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建筑能耗,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
能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市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
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