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3年 6月 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9
次会议制定, 2013 年 7 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发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
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桥梁、高架、声屏
障、车站、通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场段、车辆、机电设备、控制
中心、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
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