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提高人防
工程建设质量, 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
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 (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四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
则。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
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