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 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 (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GB 175-2007/XG1-2009
(2009.09.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 GB/T 4131-2014 (2015.02.01 实施,现行有效); 水
泥取样方法 GB12573-2008 (2008.08.01 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
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
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 20 点以上,
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 12 ㎏。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
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