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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维护食
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假冒伪劣、
过期变质不合格食品的治理,推进食品质量监管,根据《产
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乌
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与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紧密相关,关系人身健康、食品安全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辖区
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
示制度,以便群众了解食品质量、来源等。
第四条 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就是在进货时索取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是指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及有关质检部门通过申诉、举报、执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