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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
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2004)民一他字第 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 [2004]143 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
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
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
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
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
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04年 12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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