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枣政发〔 2006〕4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