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
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 80 号
《桐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
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39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
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
设过程中及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因质
量缺陷引起的投诉处理活动。
对在使用过程中超过保修期的工程质量
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房屋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