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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3.04.23
【实施日期】 2003.04.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
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主管部门,所属市商
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 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
混凝土一次用量在 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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