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
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
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
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 10立方米以
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 30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
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
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
生产企业无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