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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其提供的安全
施工措施内容是否齐全,必要时赴现场实地核查。
(二)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返还
施工单位,一份交安全监督窗口,一份监督部门存档。
(三)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安全监督人员具体实施项目的安全
监督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交底
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制订符合项目特点的监督计划,并督促建设单位召开安
全管理交底会议,由监督人员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宣讲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讲解监督计划、监督重点,并告知工程项目建设
各方在工程进入监督重点阶段时通知其到场监督检查。
三、施工安全监督
(一)首次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