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管理, 保障房屋所有人、 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
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
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 (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由市、
区县房地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 由单位和个人
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