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水利部
文号:水办 [1997]2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
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份,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专业
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 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 包括
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
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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