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1996 年 8月 23 日水利部水建 [1996]397 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 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
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