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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建
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 (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 )注
册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与管理工作,办事
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
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当按照本办法先申请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