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28号)
2006-12-25 21:52:19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 (供 )水、滩涂治理、水
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 )
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以下
简称监理单位 ), 受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下同 )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