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水利部 “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
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
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 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
投资、工期和质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