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 (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 )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受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下同 )委托,
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
持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