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
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
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
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