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10 月 29 日 水利部令第 1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 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 (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