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工作的管理, 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达到控制建设工
期、确保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
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 除涝、灌溉、发电、供水、 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 (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
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