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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 年 12月 2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第 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 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 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 避
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