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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作如
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
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
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
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
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
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
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
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