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 176—2007
替代 SL176—1996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
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
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 30m 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 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 10MW 以上的水电站;
4 小( 1)型水闸工程。
1.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 、“优良”两级。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
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等级是为工程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
约定而设置。
1.0.4 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 、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 、勘测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