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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处理特大安全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
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 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特
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国务院第 302 号令),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
案》: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六)特大急性中毒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 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
头的原则。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