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
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国务院国函 59号文批准)
(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以下简称计量法) ,
现对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工
作,规定如下:
一、根据电力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特殊需要, 在业
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电
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 按计量法第七条规定 ,由水利电
力部建立本部门的计量标准,并负责检定、管理 。根据计量
法第二十条规定, 授权水利电力部门计量检定机构对所属单
位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 。水利电力部门
的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的传递和监
督。
二、在业务上属水利电力部门管理的各企业、 事业单位,
其电测、热工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由被授权执行强制
检定的水利电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