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济宁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济宁市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
简称专家库) 管理,确保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
公正,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 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
条件和要求,经市水利局确定,可参加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土
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专家库每 3年进行
一次调整,市水利局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水利局设立和管理。济宁市水利学
会配合开展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业构成除水土保持专业外,还包括植
物、资源环境、经济类专业和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建
类专业。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
信,廉洁自律;
(二)各县市区水利(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