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 ( 以下简称大坝 )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m以上或库容 100 万 m3以上水库的大坝 。坝高小于 15m或库容在 10万 m3~100万 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
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