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阳溪河电站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大理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阳溪河电站工程建设监理处 1
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 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
范》以及有关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验收规程规范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 帷幕灌浆,水工隧洞灌浆以及主体工
程水泥灌浆工程项目。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灌浆工程实施的 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
要求,选择与实施灌浆工程项目岩层以及施工条件相似的地区或部位完成灌浆试验。 灌
浆试验地区或部位,试验大纲均应事先报经监理部 (处)(处)批准。
2.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 (处)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 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 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