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10 质量记录
(1)材质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及水泥复试报告。
(2)配合比通知单。
(3)水磨石面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4)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现行规范的规定。
(5)所覆盖范围内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15.2 术语、符号
同 9.1.2 的规定。
9.15.3 基本规定
(1)水泥钢(铁)屑面层应采用水泥与钢(铁)屑的拌和料铺设;水泥钢(铁)屑面
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时应先铺一层厚 20mm 的水泥砂浆结合层,面层的铺设应
在结合层的水泥初凝前完成。结合层的铺设应按照 9.13 的相关要求施工(搓平即可,
不需要压光)。当结合层铺设在水泥类的基层上时,其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 1.2MPa;
基层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涂刷界面处理剂。
(3)面层施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