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水电厂水情
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电安生 [1996]917号
各电管局,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各勘测设计院,有关水电开发公司,重点
水电厂:
为切实加强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防洪、发电、保障
水电厂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综合作用,现颁发《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 12月 27日
2
附件: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电 力 工 业 部
1996年 12月 27日
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3
一、 总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