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电力监
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 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
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本规定所称大坝,是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
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
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
施。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